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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法律规定,家谱的延续以同一性别为主。
这种法律制定之初的目的或许不是这样,但对人类繁衍的益处,确实非常显著。
对一个人来说,家庭是一种财产,孩子的性别都不允许传宗接代会令他苦恼,直至有了一个符合性别条件的孩子,他才会高兴起来。
每个家庭都感觉到,姓氏不应中途断绝,因此可以说,家庭香火永续的愿望,很大程度上是由姓氏激发出来的。
在一些民族中,姓名区分的是家族,明显略差一些的情况是,在另外一些民族中,姓名只能区分个人。
第五节妻子的等级
两性结合的方式,在某些法律和宗教中允许多样化,比如伊斯兰信徒。
伊斯兰信徒的妻子们,分成若干等级。
不同等级的妻子所生的子女,在家中的地位也有等级差别。
此外,女子身份的差别,也可能是因为民事契约、母亲的奴隶身份,以及共同认定的父亲的亲爱程度。
如无特殊理由,所有子女一律享有继承权。
这是符合理性的,不理性的情况是:子女的行为无愧于父亲之后人的身份,法律却不给予相应的待遇,以致令其觉得不公[1129]。
一个不理性的例子是,在日本,皇帝的子女享有继承权的,只能是皇帝指定妻子所生的子女。
日本的政策规定,皇帝所赐财产如同欧洲过去的封地一样,都是为皇帝提供服务的,不能过度分割。
在某些国家,正妻在家里享受着欧洲唯一妻子那样的光荣待遇。
还有一种情况跟中国一样,就是把侧室所生的子女看成正妻的孩子[1130]。
子女的生母不必孝敬,也无须厚葬,享有这种待遇的,除非她是法律承认的父亲的正妻[1131]。
这种虚假关系使得所有子女都是正妻生的[1132]。
有些国家没有这种关系,其法律也不能赋予妾生子女以正式身份,否则就会一片混乱。
就是说,该国的法律将令大多数民众蒙羞[1133],同时杜绝通奸生育的问题。
在这些国家通奸是非常困难的,法律甚至会认为不可能出现,因为妇女被隔离并锁在禁地,男侍从也是阉割掉的。
更何况,法律作为一把利剑会及时除掉通奸的妻子和所生的孩子。
第六节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[1134]
在一个多妻制的国家里,几乎所有孩子都是正妻所生。
非妻子所生的孩子,会出现在一夫一妻制的国家。
在某些国家里,私通所生的子女自然跟私通行为一样受人鄙薄。
一个共和制国家一般有比较淳朴正派的风气,可以想到,私生子女在这种国家所受到鄙视,比在君主国家还要严重。
罗马针对私生子的措施当中,有一些可能太过严酷了。
古代的制度却不是这样,因为它规定必须结婚,休婚和离婚也都是法律允许的;非婚而同居的现象,只会在风化特别腐败时出现。
共和政体有一点必须指出,那就是公民身份的极端重要性,因为有了它才有可能获得最高权力。
因此,共和政体制定的法律中,通常有一些是关于私生子的;这些法律直接关系到的,倒不是立法本身和婚姻正当与否,而是共和政体的政治制度。
为了加强自己的实力与贵族抗衡,平民有时候也会接受私生子,并使其享有公民身份。
[1135]雅典平民却废除了私生子的公民身份,而其目的是为了埃及国王送来的小麦能够多分给自己一些,最后同样是增加与贵族对抗的实力。
我们通过亚里士多德还知道,有些城市会在公民较少时允许私生子继承,反之则不能继承。
[1136]
第七节父亲在婚姻中的权限
父亲拥有家庭的所有权;他们爱家庭,又有理性;由于子女年纪尚小,既幼稚又容易冲动,所以做父亲的不放心。
这些就是父亲对婚姻之权限的来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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