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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章 法与土质740的关系(第6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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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样就搁置了萨利克法。

这应该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做法,因为其形式已经固定不变了[758]。

在这些法律的形式中[759],有一种非常奇特。

事情是这样的:一位祖父唤回他的孙子们,并让他们与他的子女一起参与遗产继承。

在这种情况下,萨利克法被怎样看待呢?应该没有人再遵守它了吧,或者依然被遵守,同时并存另一件司空见惯的事,那就是唤回女儿一起继承。

萨利克法的目的,不是为了重视男人而忽视女性,更不想使家庭、姓氏、土地得到永远的传承延续。

这些东西没有一个存在于日耳曼人的观念之中。

它纯粹是经济性质的,就是说,制定它的目的,是为了使男性后代居住在那房屋里,以及所属土地上。

这些男性继承者最恰当的做法,也就是长期居住在那里。

引述萨利克法中遗产继承的段落,就能说明问题。

这一段著名的条文,曾有许多人提到,却没有几个人真正细读过。

1.如果一个人死后没有后人,其财产由其父亲或母亲继承。

2.若父母均无,其财产继承者首先应是他的兄弟或姐妹。

3.如果没有兄弟姐妹,则轮到他母亲的姐妹。

4.如果他母亲也没有姐妹,则由他父亲的姐妹来继承。

5.如果他父亲也没有姐妹,则继承者是与他关系最近的男性亲属。

6.每一部分萨利克土地[760]都要遵循父传子的规定,就是说,不传女,只传男。

这六条继承法,前五条显然是关于当事者死后没有后人的情况的,第六条是关于有后人的情况。

法律规定,一个人死后没有后人,其男、女亲属在财产继承上是平等的,除非是某些特殊的情况。

就继承顺序而言,在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上,男女平等,不分先后;在第三顺序和第四顺序上,女性优先;在第五顺序上,男性优先。

这种奇特现象的缘由,我在塔西佗的著作中找到了。

他写道:“日耳曼人就像爱自己的孩子一样爱自己姐妹的孩子[761];如果人质是自己的外甥或外甥女,他们更愿意接手。

在某些人看来,这是一种更亲密而神圣的关系。”

这也正是法兰克君主对自己姐妹及其孩子的特别关爱,经常出现在早期历史学家[762]著述当中的原因。

既然被视如己出,这些子女也会像看待亲生母亲一样看待自己的舅妈。

萨利克法的另外一些条文也解释了姨母比姑姑更受重视的原因,这些条文说,应由男方的亲属来监护丈夫死后的遗孀[763]。

至于这个监护人的性别,萨利克法又规定首选女性。

这也符合事实,嫁到丈夫家的女人依然会选择亲近女性亲属,对男性亲属本能地疏远。

此外,法律允许一个由于杀人而被判罚金却无力偿付的男人[764]上缴全部财产,并由其亲属补上差额;亲属补罚金的顺序,先是其父母和兄弟,然后是除以上两者之外最亲的舅母。

理所当然的,在承担责任时,优先交给这种亲属。

萨利克法规定,排在父亲的姐妹之后的继承人,是亲缘上最近的一位男性,但不包括五服[765]之外的亲戚。

如此一来,即便是女性,只要她在第五顺序,也比第六顺序的男性优先享有继承权。

这一点的详细阐述,可见诸利普埃尔法兰克人的法律,该法律准确解释了萨利克法[766]中关于可继承遗产的章节——那是一个条款接着一个条款的解释,衔接得十分紧密。

萨利克法规定,只有儿子才能继承萨利克土地,而女儿不行。

然而,这不是说所有女儿都永远无权继承萨利克土地。

只有她们有兄弟时才不允许她们继承。

要证明这一点对我来说是一件很容易的事:

1.萨利克法已经十分清楚地写明了这一点,即规定,只有男子才能拥有萨利克土地,女性要排除在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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